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11-09 21:19:22 發布人:admin 瀏覽量: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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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的通知
閩政教督辦〔2017〕10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平潭綜合實驗區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近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關于做好全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創建工作的補充通知》(國教督辦函〔2017〕46號),對創建“全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以下簡稱“創新縣”)明確作出“高標準、嚴要求”的工作部署。在我省義務教育邁向優質均衡發展新征程的歷史條件下,為促進各地常態化開展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在此基礎上爭創一批“創新縣”,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促進我省基礎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是轉變政府管理職能,加強對學校監督指導的重要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建設,加強組織領導,印發工作文件,建立工作制度,成立掛牌督導工作領導小組,保障掛牌督導工作有效落實。 2.加強隊伍管理。要進一步加強教育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聘任一支數量足夠、結構合理、責任心強、熟悉學校教育工作的責任督學隊伍,原則上按照1人負責5所左右學校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組織實施責任督學開展經常性督導工作,健全完善責任督學開展經常性督導的相關制度和工作規程,為學校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3.加強經費保障。要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每年核撥專項經費,積極支持責任督學到校開展經常性督導,為責任督學創造必要的辦公、學習、交流、研究等工作條件,保障責任督學的工作經費。具體經費標準由各地視實際情況落實并發放到位。 二、認真落實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常態化”工作 1.明確重點工作。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要求,我省確定了《福建省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重點工作》。各地要將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列入年度計劃,對照《責任督學掛牌督導重點工作》逐條進行落實,切實提高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水平。 2.落實“常態化”工作職責。責任督學要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及時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發現問題并督促學校整改,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責任督學要確保每月一次深入督導學校,每次一天,隨機聽一節課,走訪一個教研組或年級組,開一次座談會,訪談一位老師、學生和家長,與校長交流一次,撰寫一篇督導報告。 三、積極爭創全國“創新縣” 1.明確國家要求。推進各地創建“創新縣”,主要目的是推出一批體制機制健全、方式方法創新、保障措施落實、結果運用有效的先進典型。經縣級自評、市級復核、省級評估、國家認定,今年2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已從全國近300個申報縣(市、區)中擇優公布確認了29個作為第一批全國“創新縣”,要求各地嚴格審查、認真比選、慎重推薦,確保被推薦的單位在領導重視、制度健全、隊伍精干、工作規范、保障有力、方式科學、問責整改到位、結果運用有效等8個方面特色鮮明、亮點突出,真正起到示范引領作用。各設區市務必領會國家關于“創新縣”創建工作的精神,加強工作統籌,分階段、分批次、有計劃地組織申報工作。 2.明確考核依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工作方案》(國教督辦〔2015〕3號)是推進全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工作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和專業化的重要依據。《關于開展全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評估認定工作的通知》(國教督辦函〔2015〕32 號)中的考核點是確定全國“創新縣”的基本要求。各地要以此為依據,進一步充實考核內容、細化考核事項、注重質量效益,高標準推進“創新縣”創建工作。 3.明確重點內容。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要求各地堅持創建標準,保證創建質量。其中:申報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每年研究部署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或商討解決責任督學所提重大教育問題的專題會議不少于2次;責任督學每年參加各類面授培訓累計不少于80學時(2周);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所需的場地、設備、經費等保障條件須明確到位;縣(市、區)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系統和移動端(不含QQ群或微信群)等建設完備并成為責任督學開展各類督導檢查的主要平臺,相關數據可在省內實現共享;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在教育部教育督導局組織的調查中參與度和滿意度均較高。 4.明確時間節點。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對于我省2015年、2016年申報的16個縣(市、區),要及時登錄“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國家級評估認定系統”(網址:http://dd.shedu.com.cn,登錄賬號和密碼另行分發),依據工作流程抓緊填報或補報相關材料,重點核查責任督學數、2016年度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專項工作經費決算及占教育督導經費比例等。16個縣(市、區)填報時間為7月20日至8月7日;相關設區市要加強過程性工作指導,于8月8日前完成復核、上報工作。我辦將在此基礎上嚴格審核,并于8月10日上報,隨后國家將關閉系統。 對于2017年及以后申報的縣(市、區),設區市要按照我辦印發的《福建省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建設實施方案》(閩政教督辦〔2015〕49號)所確定的實施程序和時間節點組織申報。其中:對于縣級自評達到要求的,于每年5月底前向設區市教育督導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對于市級復核達到要求的縣(市、區),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督導部門于每年8月底前向我辦提出驗收申請。我辦將在前期審核的基礎上,及時組織現場評估驗收,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審核、實地考察和確認。 四、強化督導結果的運用 “創新縣”創建情況將作為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衡量各地教育督導工作的重要內容,相關內容將作為國家認定、復核“創新縣”的重要依據。市、縣兩級要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解決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重大問題情況進行梳理,對縣(市、區)創建工作開展以來落實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部署的專項督導任務情況進行總結,對責任督學在學校建設發展中所發揮作用情況進行分析,扎實推進創建工作,保證督導工作的權威。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督學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干擾、拒絕責任督學依法實施常規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學校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要將責任督學的督導結果列為對學校的階段綜合評價、評優表彰、干部任免調整、問責主要負責人等的必備審核程序。 附件:福建省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重點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 ? 2017年7月25日 ? ? ? ? ? ? ? ? ? ? ? ? ? 附件 福建省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重點工作 ? 一、領導重視 1.縣級人民政府印發落實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的文件。 (1)有印發文件,且發文單位為縣級人民政府。 (2)文件內容對落實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的領導組織、工作保障、隊伍建設、工作機制、職權和獎懲有明確規定。 2.縣級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督導工作負責同志直接抓、負總責。 (3)有文件明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督導工作負責同志直接負責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 (4)縣級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督導工作負責同志就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的隊伍建設、經費保障和結果運用等方面召開過相關工作會議或有批示。會議或批示有詳細記錄文檔。 3.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掛牌督導工作,部署任務。 (5)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研究掛牌督導工作不少于1次,且有可查會議記錄。 (6)會議內容包括掛牌督導工作計劃、推進和總結并形成會議文件印發。 4.教育督導機構有專人具體負責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 (7)有文件明確專人具體負責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 二、制度健全 5.建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縣域內中小學校全部實現掛牌督導。 (8)有文件明確要求縣域內中小學校全部實現掛牌督導。 (9)責任區劃分覆蓋縣域內全部中小學校。 (10)每所學校均有負責的掛牌督學。 6.制定中小學校掛牌督導工作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責任督學的基本職責和督導內容等。 (11)有中小學校掛牌督導工作實施細則。 (12)實施細則規定有責任督學基本職責和督導內容。 7.對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專項督導、綜合督導和責任督學協作督導作出明確規定。 (13)有文件對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專項督導、綜合督導和責任督學協作督導作出明確規定。 (14)每名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每校不少于1次。 (15)每名責任督學參加專項督導每學期不少于1次。 (16)每名責任督學參加綜合督導每學期不少于1次。 8.制定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規程,對校園巡視、推門聽課、查閱資料、問卷調查、座談走訪等工作方式和方法提出明確要求。 (17)有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規程。 (18)包括校園巡視等各種工作方式的依據和目的。 (19)包括校園巡視等不同工作方式的關注點或工作內容。 (20)有針對性的提出校園巡視等不同工作方式的措施或流程。 (21)包括校園巡視等不同工作方式的注意事項。 9.建立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部署工作、通報情況、交流總結等,不定期召開督學座談會、咨詢會、教育督導重大問題征求意見會等。 (22)建立會議制度,有規定定期和不定期召開相關會議的文件和會議記錄。 (23)每月召開會議部署工作、通報情況和交流總結等不少于1次。 (24)每季度召開督導工作咨詢會不少于1次。 (25)每學期召開家長和教師征求意見會各不少于1次。 10.建立報告制度,對責任督學定期撰寫并提交工作報告作出明確規定。 (26)有文件對責任督學定期撰寫并提交工作報告作出明確規定。 (27)責任督學撰寫并向責任區或教育督導部門提交教育督導報告每月不少于1次。 (28)責任督學每月向責任區匯報工作不少于1次。 三、隊伍精干 11.建立責任督學管理制度,對責任督學的聘任、管理、培訓、考核和定期交流等作出明確規定。 (29)有文件對責任督學的聘任、培訓、考核和定期交流等作出明確規定。 (30)所有責任督學的聘任有文件、聘書。 (31)責任督學考核有獎懲措施。 12.為每名責任督學配發督學證和《督導工作手冊》。 (32)每名責任督學配發有督學證和《督導工作手冊》。 (33)制定有包括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流程等內容的督導須知。 (34)有督導過程記錄。 (35)有反饋意見記錄。 13.責任督學隊伍的專業、年齡、職稱結構合理,基本覆蓋中小學學科和教育管理領域。 (36)各責任區內責任督學專業覆蓋教研、教學和教育管理。 (37)縣域內責任督學高級、中級職稱相結合,高級職稱占比不低于50%。 14.責任督學數量充足,每名督學負責學校數不超過5所。 (38)每個責任區至少有2名專職責任督學。 (39)每名督學負責學校數不超過5所。 15.制定責任督學全員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 (40)有責任督學全員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 (41)規定的全員培訓周期不超過3年。 (42)全員培訓周期內每名責任督學參加面授培訓累積不少于40學時。 (43)責任督學上崗前面授不少于15學時。 16.已按計劃開展培訓,并針對不同培訓內容、不同專業或學科開展分類培訓,培訓模式靈活多樣。 (44)本年度培訓工作已按計劃開展。 (45)培訓內容有督導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識。 (46)培訓內容有對教育教學和管理進行督導評價的專業要求和業務知識。 四、工作規范 17.責任督學公示牌統一規范,公示牌上督學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及八項經常性督導事項齊全。 (47)責任督學公示牌上督學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及八項經常性督導事項齊全,字跡清晰,字號大小方便查看。 18.公示牌懸掛在學校正門口醒目位置。 (48)公示牌懸掛在學校正門口醒目位置,無遮擋,高度適中,牢固可靠,方便查看。 19.責任督學進校督導時,主動出示督學證。 (49)責任督學進校督導時,主動出示督學證。 20.教育督導部門制定掛牌督導年度工作要點,并印發轄區內各責任區。 (50)教育督導部門制定有掛牌督導年度工作要點。 (51)掛牌督導年度工作要點印發轄區內各責任區。 21.責任督學制定工作計劃并報教育督導部門備案。 (52)責任督學制定有工作計劃。 (53)教育督導部門有責任督學上報的工作計劃備案記錄和檔案。 22.責任督學每次督導工作結束后,及時向學校反饋督導意見,督促整改并撰寫督導報告。 (54)督導結束后,責任督學將督導結果當場向學校反饋,學校有記錄。 (55)需要向學校提供書面反饋意見的,一般情況書面反饋的時間不超過2天。 (56)教育督導部門已發出《整改通知書》的,有責任督學督促學校及有關單位在整改時限內完成整改的記錄。 23.責任督學對負責的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少于1次。 (57)責任督學對負責的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少于1次。 (58)責任督學每次督導有工作記錄,在校工作時間不少于4小時。 24.責任督學每年度督導工作涵蓋所負責每所學校的八項主要事項。 (59)責任督學督導計劃、督導過程記錄、和教育督導報告等檔案材料證明每年度督導工作涵蓋所負責每所學校的八項主要事項。 25.責任督學督導工作規范,監督指導到位。 (60)責任督學開展工作流程符合《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等文件核心內容。 (61)責任督學開展工作未影響學校正常工作,無被學校、家長或學生投訴記錄。 (62)創新縣(市、區)所有中小學校無重大責任事故。 五、保障有力 26.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63)有文件明確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64)有教育督導經費的財政預算和決算。 27.有文件明確對責任督學開展督導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65)有文件明確對責任督學開展督導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66)有督導工作經費的支出專項科目。 28.對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提供辦公場所和設備。 (67)各責任區有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辦公場所和設備。 29.建立以網絡為基礎的縣域內責任督學掛牌督導信息系統,對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實現信息化管理。 (68)建有以網絡為基礎的縣域內責任督學掛牌督導信息系統。上傳文件管理 六、方式科學 30.通過網絡信息系統開展工作部署、信息報送、意見反饋、工作交流、考核評價及網絡培訓等工作。 (69)教育督導部門通過網絡信息系統開展工作部署、向學校下達整改通知或改進意見、對責任督學進行考核評價及網絡培訓等工作。 (70)責任區及督學通過網絡信息系統開展信息報送、意見反饋、工作交流等工作。 31.學校設立教育督導網頁,專人負責,與縣域內責任督學掛牌督導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71)學校設立教育督導網頁或鏈接。 (72)學校教育督導網頁或鏈接與縣域內責任督學掛牌督導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73)學校設有專人管理教育督導信息化相關工作,負責網上信息報送、工作交流等工作。 七、問責整改到位 32.建立完善的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問責機制,對意見反饋、約談整改、公開公示等有明確規定。 (74)有文件對意見反饋、約談整改、公開公示的流程、時限要求等作明確規定。 (75)有意見反饋、約談整改、公開公示等工作記錄的檔案。 (76)教育督導部門發出的《整改通知書》,須明確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 33.學校形成了落實督導意見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機制,且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 (77)學校有配合責任督學督導工作,落實督導意見和整改要求的文件。 (78)有學校按規定時限要求完成整改的記錄或總結匯報。 (79)每項整改按整改通知要求完成,取得實際成效。 八、結果運用有效 34.縣級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文件,明確教育督導部門或責任督學對學校的問責處理、評優評先等具有監督權。 (80)有文件明確教育督導部門或責任督學對學校的問責處理、評優評先等具有監督權。 35.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相關文件,明確把學校限期整改的進度和成效作為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81)有文件明確把學校限期整改的進度和成效作為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并有落實記錄。 (82)近兩年對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相關表格、指標中,有學校限期整改的進度和成效的項目。 36.縣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對責任督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和處理。 (83)有縣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對責任督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研究的記錄材料。 (84)縣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對責任督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的處理有結果,且有記錄材料。 37.督導情況、意見和結果及時上傳下達,責任督學和各有關部門之間溝通渠道暢通。 (85)督導情況、意見和結果的書面材料及各種文件、報告流轉暢通,有詳細記錄和檔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 ? 閩政教督辦〔2015〕49號 ?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關于印發 福建省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 縣(市、區)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各設區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導室,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 根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工作方案的通知》(國教督辦〔2015〕3號)和《關于開展全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評估認定工作的通知》(國教督辦函〔2015〕32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我辦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將《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辦公室 2015年9月21日 福建省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 創新縣(市、區)建設實施方案 ?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教育督導條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堅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把建設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以下簡稱創新縣)作為推動“督學”工作制度化、常態化的有效載體,督促和引導全省中小學校(含幼兒園,下同)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規范辦學行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標 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積極創新,開展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建設工作,不斷完善督導責任區制度。加強指導,發現典型,培育一批全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創新縣,通過經驗推廣,示范引領,帶動全省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有效服務教育和學校中心工作,為中小學校規范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提供保障。 三、實施程序 1.縣級自評。縣級教育督導部門根據本省制定的建設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地方創建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完善規章制度,創新工作機制,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同時,對照標準,組織開展自查自評。自評達到要求的,于每年5月底前向設區市教育督導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2.市級復核。設區市教育督導部門收到復核申請后,采取多種形式對申報縣自評情況進行復核,于每年7月底前作出復核結論,撰寫復核報告。經市級復核達到要求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督導部門向省級教育督導部門于每年8月底前以正式函件提出驗收申請,并報送相關材料。 3.省級驗收。省級教育督導部門收到驗收申請后,組織評審申報縣申報材料,遴選出達到省級驗收條件的縣名單,并適時組織現場評估驗收;對省級驗收達到合格的縣上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材料審核和實地考察并確認結果。 四、建設標準 省級創新縣建設項目包括:領導重視、制度健全、隊伍精干、工作規范、保障有力、方式科學、問責整改到位和結果運用有效等8個方面(具體標準詳見附件1)。按照創新縣建設標準,省級驗收采取量化評估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督導評估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合格。 五、有關要求 1.組織管理。各地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創新機制、改進方法,不斷探索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的新做法、新經驗,以創建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為契機,全面提升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水平。 2.科學規劃。各地要根據本地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進展情況,統籌規劃,科學安排,把握工作程序和時間節點,確保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建設各項工作有序推進,落到實處。 3.材料報送。申報創新縣省級驗收需要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督導部門向省級督導部門提交縣級自評報告(含自查評分表)、市級復查報告(含復查評分表)和《全國中小學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申報表》(附件2)等各一式五份。 ? 附件:1.福建省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建設標準 ? 2.《全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申報表》 ? ? 附件1 福建省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 創新縣(市、區)建設標準
一級 指標 | 序 號 | 二? 級? 指? 標 | 分值 |
領導 重視 (10) | 1 | 縣級人民政府印發落實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的文件。 | 3 |
2 | 縣級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督導工作負責人直接抓、負總則。 | 2 | |
3 |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掛牌督導工作,部署任務。 | 3 | |
4 | 教育督導機構有專人具體負責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 | 2 | |
制度 健全 (15) | 5 | 建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縣域內中小學校全部實現掛牌督導。 | 2 |
6 | 制定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責任督學的基本職責和督導內容。 | 3 | |
7 | 對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專項督導、綜合督導和責任督學協作督導作出明確規定。 | 3 | |
8 | 對《規程》和我省實施細則有具體操作方案,對校園巡視、推門聽課、查閱資料、問卷調查、座談走訪等方式方法提出明確要求。 | 3 | |
9 | 建立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部署工作、通報情況、交流總結,不定期召開督學座談會、咨詢會、教育督導重大問題征求意見會。 | 2 | |
10 | 建立報告制度,對責任督學定期撰寫并提交工作報告作出明確規定。 | 2 | |
隊伍 精干 (15) | 11 | 建立責任督學管理制度,對責任督學的聘任、管理、培訓、考核和定期交流等作出明確規定。 | 2 |
12 | 為每位責任督學配發督學證和《督導工作手冊》。 | 2 | |
13 | 責任督學隊伍的專業、年齡、職稱結構合理,基本覆蓋中小學學科和教育管理領域。 | 3 | |
14 | 責任督學數量充足,每名責任督學負責學校數不超過5所。 | 3 | |
15 | 制定責任督學全員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 | 2 | |
16 | 按計劃開展責任督學培訓,并針對不同培訓內容、不同專業或學科開展分類培訓,培訓模式靈活多樣。 | 3 | |
一級 指標 | 序 號 | 二? 級? 指? 標 | 分值 |
工作 規范 (15) | 17 | 責任督學公示牌統一規范,公示牌上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及八項經常性督導事項齊全。 | 1 |
18 | 公示牌懸掛在學校正門口醒目位置。 | 1 | |
19 | 責任督學進門督導時,主導出示督學證。 | 1 | |
20 | 教育督導部門制定掛牌督導年度工作要點,并印發轄區內各個責任區。 | 1 | |
21 | 責任督學制定工作計劃并報教育督導部門備案。 | 1 | |
22 | 責任督學每次督導工作結束后,及時向學校反饋督導意見,督促整改并撰寫督導報告。 | 2 | |
23 | 責任督學對負責的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少于1次。 | 2 | |
24 | 責任督學每年度督導工作涵蓋所負責每所學校的八項主要事項。 | 3 | |
25 | 責任督學督導工作規范,監督指導到位。 | 3 | |
保障 有力 (15) | 26 | 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 5 |
27 | 有文件明確對責任督學開展督導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 5 | |
28 | 對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提供辦公場所和設備。 | 5 | |
方式 科學 (10) | 29 | 建立以網絡為基礎的縣域內責任督學掛牌督導信息系統,對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實現信息化管理。 | 4 |
30 | 通過網絡信息系統開展工作部署、信息報送、意見反饋、工作交流、考核評價及網絡培訓等工作。 | 3 | |
31 | 學校設立教育督導網頁,專人負責,與縣域內責任督學掛牌督導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 3 | |
問責 整改 到位 (10) | 32 | 建立完善的中小學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問責機制,對意見反饋、約談整改、公開公示等有明確規定。 | 5 |
33 | 學校形成了落實督導意見和整改要求的工作機制,且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 | 5 | |
結果 運用 有效 (10) | 34 | 縣級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制度文件,明確教育督導部門或責任督學對學校的問責處理、評先評優等具有優先權。 | 2 |
35 | 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相關文件,明確把學校限期整改的進度和成效作為學校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 2 | |
一級 指標 | 序 號 | 二? 級? 指? 標 | 分值 |
? | 36 | 縣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對責任督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和處理 | 2 |
結果 運用 有效 (10) | 37 | 督導情況、意見和結果及時上傳下達,責任督學和各有關部門之間溝通渠道暢通。 | 1 |
38 | 督導部門及時總結和推廣督學掛牌督導經驗。 | 1 | |
39 | 督導部門組織責任督學通過座談、學習考察等方式,促進責任督學加強交流、相互學習和借鑒。 | 2 | |
總分 | ? | 100 |
申 報 單 位 基 本 情 況 | ? | 小學 (含教學點) | 初中 | 九年一貫制學校 | 高中 | 合計 | ? | ||||||
學校數 | ? | ? | ? | ? | ? | ? | |||||||
學生數 | ? | ? | ? | ? | ? | ? | |||||||
專任教師數 | ? | ? | ? | ? | ? | ? | |||||||
責任區數 | ? | ? | |||||||||||
專職責任 督學數 | ? | 行政人員數 | ? | 專職責任督學平均年齡 | ? | ? | |||||||
教研人員數 | ? | ? | |||||||||||
兼職責任 督學數 | ? | 行政人員數 | ? | 兼職責任督學平均年齡 | ? | ? | |||||||
教研人員數 | ? | ? | |||||||||||
退休人員數 | ? | ? | |||||||||||
責任區 督學數合計 | ? | ? | |||||||||||
是否成立縣級人民政府 教育督導委員會 | ? | ? | |||||||||||
教育督導部門是否相對獨立 | ? | ? | |||||||||||
教育督導部門編制數 | ? | ? | |||||||||||
? | 出臺 配套 文件 及 政策 要點 | ? | |||||||||||
? | 創新 條件 達成 情況 | 領導組織: | |||||||||||
? | 管理制度: | ||||||||||||
? | 督學隊伍: | ||||||||||||
? | 開展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創新 條件 達成 情況 | 保障措施: | |||
督導方式: | ||||
問責整改: | ||||
結果運用: | ||||
工 作 經 驗 | (內容應圍繞創新縣(市、區)的主要條件展開,限500字以內,另附5000字以內經驗材料) | |||
? | 申報 單位 意見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蓋章) | ? | |
? | 省級 教育 督導 部門 推薦 意見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蓋章)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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