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十五中財產管理制度
搞好財產管理是學校總務后勤工作的重要任務。為確保學校財產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資產的管理
1、固定資產的分類、管理
(1)固定財產分11類: = 1 \* GB3 ①土地; = 2 \* GB3 ②房屋建筑物; = 3 \* GB3 ③交通運輸設備; = 4 \* GB3 ④通用設備; = 5 \* GB3 ⑤專用設備; = 6 \* GB3 ⑥電氣設備; = 7 \* GB3 ⑦電子產品通信設備; = 8 \* GB3 ⑧儀器儀表及量具; = 9 \* GB3 ⑨文藝體育設備; = 10 \* GB3 ⑩圖書文物及陳列品; eq \o\ac(○,11)11家具用具、課桌椅及其他。
(2)總保管按以上分類建立固定資產分類帳,進行固定資產的資金和數量核算。財務室按以上分類進行資金核算,分保管除按以上分類建立分類帳外,還要按財產種類、規格、型號建立明細帳(或卡)。
(3)校外單位借用本校財產必須持有單位證明,并經分管校長批準。校內因教學和工作需要可以借用學校固定資產,但必須辦理借用手續、規定還物日期。
(4)保管員應對借用歸還的財產物品進行檢驗,如發現有廢損的,要及時查明原因,追究其責任。屬無故廢損的,應按財產原值或讓借方加倍賠償。
(5)財產丟失應及時報告,查清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要求當事人賠償。同時,按規定辦理財產減少手續。
6.財產維修由保管員提出,經分管領導批準,維修費不計入財產總值。
2、固定資產范圍、計價
(1)凡是外單位贈送,上級無償調撥、或自制、購置、盤盈、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建筑物的財產,均屬固定資產。
?= 1 \* GB3 ①辦公設備單價300元以上,或單價不滿3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品。
?= 2 \* GB3 ②教學設備單價500元以上,或單價不滿500元而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品。
?= 3 \* GB3 ③圖書、雜志報刊合訂書和資料及課桌椅不受單價限制,均列為固定資產。
?= 4 \* GB3 ④基建竣工后交付使用的建筑物。
(2)凡購置的固定資產,按原價計價核算。
?= 1 \* GB3 ①基建工程按審核后的工程決算書核算。
?= 2 \* GB3 ②自制、贈送、盤盈的固定資產,有價的按原價,無價的按當時市價計價核算。
?= 3 \* GB3 ③運輸費、包裝費、修理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3、固定資產的增加,驗收審核
(1)固定資產增加必須按學校財產添置計劃及審批程序進行,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擅自無計劃購置。
(2)凡增加的每一項固定資產必須填制固定資產增加單,一式三份連同購物發票辦理財產收交接,總保管、分保管都應在增加單中簽章,最后由財務室審核報帳。
(3)總保管、分保管、財務等憑填制的固定資產增加單記入固定資產帳(卡)。
(4)增加的財產必須按規定進行編號。
(5)固定資產增加單必須注明財產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地、單價、總價。
4、固定資產的減少。
(1)國家資產的調撥、報損、報廢,統一由學校財產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任何個人和單位都無權對學校固定資產擅自處理。
(2)固定資產的調出、轉讓,按審批權限辦理。凡有償調出的,應在財務收款后才能調出,并填制調撥單一式三份分別銷帳。
(3)固定資產耐用期滿,經檢驗確已喪失使用價值,才能報廢,并填制報廢單一式三份分別銷帳。學校財產被竊、遺失,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索賠制度處理,并填制報損單一式三份分別銷帳。財產報損、報廢應按審批程序進行審批后,方可執行。
(4)凡報損、廢財產應由分保管提出報損、報廢報告,送總保管,由總保管會同學校領導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報廢的財產應填列清單連同報廢財產交總保管室存庫,待變價處理。
5、固定資產的清查、對帳。
(1)查明學校財產有無丟失、毀損和未列帳,保證帳物相符。
(2)查明學校財產有無使用不當或長期閑置,提高使用效益。
(3)查明學校財產的增減變動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定,有無擅自拆除、調出、變賣等行為,以維護財經紀律。
(4)一年一次的全校的財產清查于年終決算前進行。
(5)財產清查后應按規定辦理盤盈,盤虧手續。
(6)建立固定資產對帳制度。各分保管向總保管填報對帳單,總保管向財務室填報對帳單,對帳中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6、固定資產的管理機構及移交
(1)學校總務處配備總保管1人,統一管理學校所有財產帳,財產帳必須設置6類財產分類總帳及按部門設置部門分戶帳。
(2)學校必須按使用部門配備財產保管員,部門財產保管既是財產的保管部門又是財產使用部門,對學校財產管理負直接的經濟責任,應保證財產的安全及提高財產的使用效益。
(3)部門分保管應按本部門財產管理特點,制定本部門財產管理辦法和索賠制度,并嚴格執行。
(4)部門分保管應設置財產明細帳。
(5)總保管調離崗位應辦理帳務移交,由校領導、部門處(室)主任、財務室負責人進行監交。
(6)分保管調離崗位應辦理帳務、實物移交,由總務主任會同總保管進行監交。
(7)總保管、分保管應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保管室和各部門根據實際庫存情況,提出申請報告,按請購程序審批,由總務處統一采購。為了確保學校行政和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請購必須提前一周。
2.實驗室以及其他部門需要的低值易耗品,應到保管室辦理領用手續;辦公用品和其他專門用品原則上都應該由保管室保管,保管員保管的各種物品應分類儲存,不能混放,做到帳物相符。
3.保管員要保證滿足教學和辦公所需要的物品供應,掌握好物品的儲備量,掌握庫存情況的變化,庫存不足時應及時提出請購計劃,以便及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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